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通行的三种保理类型中,无追索权的保理能实现呆坏账偿付风险转移,第三方担保保理次之,有追索权保理后。因而施工企业在选择保理类型时当综合考虑项目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经营效益等多方因素,选择适当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适用对项目业主信用状况不明或项目业主信用状况较差的情形,此种保理商所受保理费也贵,但此种保理的优点是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应收账款使应收账款成为营业收入,改善财务报表,大程度降低收款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银行保理实践中,银行大都会设置应收账款的回购情形,约定在某些情形下解除其担保责任,由施工企业回购该笔应收账款,一旦触发此情形,无追索保理项下的风险转让功能基本等同于丧失,因此选择无追索权保理的施工企业应对保理合同中的回购条款予以重视。
第三方担保保理适用于施工企业当前资金不足但周转速度较快的情形,此时施工企业可通过将保理资金快速投入生产的方式获得高资金周转率的额外效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适用于项目业主信用透明度高、信誉良好的情形,此种保理收费较低,融资流程快捷,增加运营资金,用以解决企业短期资金缺口的效果明显。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施工企业是应收账款无法给付的风险承担者,保理在此种模式下更多的是发挥融资功能而非风险转移功能。
2注意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追索条件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银行作为保理商,除了按照保理一般原理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主张追索权,还会根据自身情况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触发追索权的条款,以国内某商业银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为例,保理合同明确约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银行(保理商)享有一切追索的权利:
(1)保理合同的甲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承诺、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但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保理合同的甲方违反了其在保理合同项下所做的的任一声明、保证或承诺,或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全部事项或其中之一是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或不完整的、或存在重大误导;
(3)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未获全部清偿。从上述表述可以明确看出,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或虚假陈述都会引起银行(保理商)行使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终是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业主无法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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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应用应收账款保理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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